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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在工作期间与公司就货款发生的纠纷 2010-08-13 22:52:42
小陈
您好。我的情况是 2006年3月29日办理入职手续入职到该公司,2006年4月1日公司外派到乐山办事处,销售工作,大概2006年12月起,公司采用发货到办事处,由我送货到商家,商家采用打款到公司和我直接收现款后,自己存款到公司制定帐号。2008年12月15号左右,在与公司核对乐山商家回款金额时,发现金额差异有1W左右(同时公司要求提供存款凭条),当时我多方查证,到2007年12月23号左右,任然在公司帐面上有7千多的差异。当时与公司口头协商是,不影响工作开展,由公司会慢慢查。2008年9月在领取2008年8月工资时,公司要求打一张欠款金额是7千多的欠条,才准予发工资;因我坚决不同意打欠条,故2008年8月、9月两个月的工资均未领取到,2008年10月中旬我书面提出了,辞职申请,但公司以帐目不清为由,在辞职申请上就只有我的直接领导的签字,公司其他领导均未签字。2008年11月我实际离开公司。2010年8月,接到律师函内如如下: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你在**公司工作期间欠**公司货款合计达到人民币47259元。在此,本律师郑重提醒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你拒不归还**公司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希望你在收到本函后七日内积极与**公司取得联系,归还相应货款,以消除相应法律责任。……。
我真是没有做过挪用公款的事情,但现在事情过去那么久了,我手头根本就没有证据了。我现在任然在乐山工作,如果我现在联系以前那个公司,那个公司必然喊我回去整理帐目,过了快2年了,我很多都记不清楚了;我回成都得话,我现在这个工作肯定就没法干了。我的户口是在成都,但2006年开始就直接居住在乐山。请告诉我该怎么做。

小陈:
   你好!
   就你提出的咨询,回复如下:
  首先,从事实说,你是否挪用公司货款,如果没有,那就不怕查,其次,如果你挪用了货款,你最好是将款还回,不然,就只能等待公司采取行动,都过两年了,看公司是否能取得你欠公司货款的证据。如果公司真取到了你已经收取商家的货款却没有将货款汇回公司的证据,你就可能触犯刑法的挪用公司资金罪。

  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
2010-08-16 14: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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